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00万元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张大鑫不漂亮 2024-06-07 19: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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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出资,也可以用、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所以甲、乙、丙出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丙的出资方式不合法2、<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所以只要这个公司不属于上述范围,就可以。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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