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孩子买了福满一生分红型保险,每年交5800。返还一千,交十年,请有经验的朋友告诉我划算吗,多谢了

战前女神? 2024-11-17 17:49:10
最佳回答
您好! 这是**人款年金分红险。保费保障低,理面收益不高金险做为一种安全的理财方式是可以考虑的,但其收益率从过去的历史数据来看,均不会高于银行储蓄。请慎重考虑。 1、目前**保险行业的问题就是投保人群保障普遍不够。一般,重疾险保额应达到30万-50万,寿险保额应该达到年收入的5-10倍再加负债。给孩子买过多的保险会加据这一不合理现象,尤其是保障不足的前提下买理财险。 2、做为保险经营的主体,保险公司普通经营效益不高,收益率低,并且红利分配不够透明,客户有雾里看花之感。保险公司应提高经营透明度,加强与客户的互动。 3、保险规划应从家庭财务状况出发,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规划,切勿一时兴起,随意购买,这样对于家庭保障规划没有帮助。 附: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特别生存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二、关爱金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三、福寿金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四、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五、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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