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大型国有企业,b是a在深圳投资设立的子公司,a占b公司股份的94.3%,c是a在广州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圈老汉 2024-11-17 17:50:37
最佳回答
1.不考虑诉状格式,单就诉状内容来说存在以下问题:首先,被告应该是c,b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解释第24条),不能列a为被告,a虽然是bc的母公司,但是bc都是独立的法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次,诉由应该是c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侵犯了中行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要求行使撤销权。最后,缺少诉讼请求,应该请求**判令撤销bc的厂房转让合同。2.3是同一个问题吧,因为有“多次登报未果”这一条件,不能一口咬定bc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退一步说,即使合同真的无效,中行不是合同当事人,其是否适格的原告还值得商榷。在本案中,中行完全可以凭借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撤销合同即可。4.首先,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被撤销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后者的主体不是被撤销合同中的当事人,而是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债权人。其次,除斥期间规定不同,后者比前者多了一项最长行使期限为做出行为之日起5年的规定。5.就所给出的条件来看,银行胜诉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c能够举证,银行的估计不准确,128万与厂房的实际价值相符的话银行也可能败诉。对案件的审理关键是看双方谁的主张能得到更充分的证据支持。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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