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国土局政策

繁空视听工作室 2024-11-28 07: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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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农村宅基地乱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哪些?  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和使用,必须依法进行,如果违法乱建,对照以下几种情况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扩建住房的。  法律责任: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  法律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  5、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法律责任: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及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遇到宅基地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宅基地纠纷解决的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调解、行政处理和诉讼。  村民宅基地纠纷一般由乡镇国土所受理调查后,乡镇人民**以正式文件做出处理决定;对个别争议大、难处理的宅基地纠纷,可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乡镇国土所共同调查,提交县人民**以正式文件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4、我们村里有部分地要被征收了,请问会有哪些补偿费用,标准是什么?  首先声明一下,如果要征收你们村的地应该有征地补偿安置的公告,还应该听取你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5、如果窑厂在耕地内取土,国土部门会对窑厂采取什么样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针对这种情况,国土资源部门会要求该窑厂限期复耕,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采取哪些措施?  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讼,由人民**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7、商业门市房还要每年缴纳土地租金吗?  如果是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经营活动的,必须每年向**缴纳土地租金;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用途是住宅或工业的,而改变了原土地批准用途,用于商业经营的,按规定也应缴纳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之间的租金差额部分;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商业用地,则在出让期限内就不需再缴纳土地租金。  8、我市征缴土地租金的范围是什么?  凡是**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菏泽市国有土地租赁征收办法》缴纳地租:  (一)新增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划拨土地转让以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的;  (三)改变划拨土地用途或部分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四)使用划拨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  (五)以出让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缴、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收益的;  (六)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用途或建筑容积率应补缴土地出让金而未交纳的;  (七)其他按规定应当征收地租的。  9、如果缴纳土地租金,会有哪些好处?  如果按规定缴纳地租,就取得了国有土地租赁使用权。国有土地租赁和出让都是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经出租人同意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因此,取得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就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的“准入证”。  10、认定闲置土地的依据是什么?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未经批准可以在公共建设用地、道路两旁建房吗?  不可以。公共建设用地是**所有的土地,这类土地用来建设公共设施为广大群众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两旁的土地在规定的界线内属于道路用地,任何人不得占用。如果未经批准而占用的,必须依法拆除,并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12、对随意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要严肃处理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占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和进行非农业建设等行为要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涉及占用基本农田规模大,造成基本农田面积大量减少的地方,要立案依法查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13、农村土地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①、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增加耕地的同时,建设高标准农田;  ②、推进村庄整治,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和更新建设;  ③、在依法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非农业的发展和农民致富;  ④、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村,发展农村,繁荣农村,致富农民。  14、有一些很大的厂子,厂子闲了很多年,厂区里面杂草丛生,建了一半的房子一片荒凉,对于这样的情况国土部门怎样处置?  答: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将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15、申请宅基地都有哪些程序?  (一)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有户主名单、用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乡镇**、办事处审核。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规定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乡(镇)**批量报县(区)**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  16、征地农转非人员生活确实有困难的怎么办?  征地后,所有农转非人员均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生活确实困难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因特殊原因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向当地**门申请生活及医疗救助,县、区**门经调查核实后按现有的政策给予生活救助。  17、土地抵押登记如何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土地使用权人在对土地进行了评估,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后,持土地证、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及评估备案表、抵押担保合同及借款合同、地上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申请报告等到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18、如果居民将土地使用证遗失,将如何补办?  如果土地使用证遗失了,首先要到国土所(或局)进行核实,由国土所(或局)出具证明,进行遗失登记公告,公告一个月到期后,带本人相关**明材料到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申请补办即可,办理完毕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会在短期内与本人进行联系。  19、现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鲁政办发【2009】20号文,鲁价费发【2006】269号文件执行。各镇的具体情况可与镇**或当地国土资源所联系。  20、我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面积标准是多少?  根据《菏泽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用有一处住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 m2;(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m2。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 m2;(3)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 m2;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 m2,人均占有耕地666 m2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有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权收回农民的宅基地?  虽然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农民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随意或者擅自收回农民的宅基地。但在下列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的: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宅基地;②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③因住宅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属于第一种情况收回农民宅基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适当给予补偿。  22、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怎么办?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一般有三种解决办法:①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即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②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处理,即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或县级以上人民**处理。人民**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对当事人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③当事人对有关人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在土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3、有位窑业主问,他原来有采矿许可证的,现在为什么不给他发采矿许可证了?  答:根据《关于逐步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省**办公厅[2007]13号文,在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即沿国道、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城市规划区内的以及布局不合理,平时取土不规范、资源枯竭的砖瓦企业进行关闭,您的窑厂可能符合关闭条件,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不再发证。  24、有哪些情形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有如下情形的,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转让采矿权的。  25、什么是采矿权使用费?如何缴纳?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1000km2,每0.1平方公里收费100元年,低于0.1平方公里的按0.1平方公里计收  26、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及资料有哪些?  答:1)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3)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延续申请登记书;5) 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6)国土资源部门窑厂用地批准文件;7) 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8) 填写登记书。  27、工业用地如何转商业用地?  1、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2、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28、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之转让?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29、抵押期限届满,贷款不能偿还,抵押土地应如何处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能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但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应统一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按程序进行处置,其他债权人办理抵押、查封、拍卖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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