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有权开除其中一名股东身份吗

莫生 2024-06-22 11: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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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一东与股东会关系  股东会是维护股东利益而设立的管理机制,要职能是针对管理层,确保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而对于股东之间的冲突解决,就没有直接裁决权,更无权力除名股东。  《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二、股东如果出现出资瑕疵或者滥用权利,以至于伤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个也就直接从立法上归属了,也不必通过股东会的管理来裁决。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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