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心无物/天地宽 2024-04-30 14: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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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1、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之“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之“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之“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2、根据**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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