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原来有一家公司是(股份制合作公司,是三万元的那种小公司连我就两个股东,我们一人占一半的股份),公司无任何的法律债务纠纷。因为不想做了,所以就卖给了现在的下家,收取了440元的转让费。工商登记均已变更为下家了,只是因为我是法人又是股东,所以因为公司法(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因为有一部份资在我当时合作的另一合伙人那里,最近才拿到手,他现在竟然告诉说他不要这家公司了,说是因为给他的资料不全,让我退还转让费也就(440元),还让承担

?sělìn? 2024-09-28 01: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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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办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调出、辞职或者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以...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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