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绝对控股权问题,专家进!!!!!!!!!
1)大于50%肯定可以; 2)可以; 3)大于50%即可,不一定大于等于51%;顺便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1:我占有公司50%以上的股份,其他人永远不可能比我多,我就是绝对控股。 2:假设6个人占有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别占25%,10%,20%,30%,10%,5%,则占30%的人称为相对控股,虽然他的股份未超过50%绝对多数,但仍然具有控制权,以上就是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区别; 4)权利: (1)利益分配权。利益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对公司净利润的分配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所认购的股份取得股息红利。公司的分配方案要通过股东会讨论通过。 (2)参与经营管理权。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经营管理权是通过出席股东会,批准公司提交的利润分配方案,选择和任命公司的董事、监事等方式而得以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人的可能性虽小,但仍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投票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等方试来间接参与经营管理。 (3)出资转让权和股份转让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票。 (4)优先购买权和配股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具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增资扩股时,享有配股的权利。 (5)监督权。股东可以通过选举监事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以股东身份进行直接监督,包括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董事违法行为阻却权、董事解任请求权等。 (6)表决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对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公司合并与分立、公司解散等重大事项,都是由股东或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 (7)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集权。一般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但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持有股份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8)诉讼提起权。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法定代表人侵犯公司权益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同其进行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 另外,还有一些问题需必须要指出,上市公司股本构成分为流通股(即社会公众股)和非流通股(主要为国有股和法人股)两大类。占证券市场2/3股份的非流通股均不能上市流通,占约1/3股份的社会公众股可以自由转让。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取得成本相去甚远,流通股是通过一级市场溢价发行中签和二级市场交易而获得,其成本远远大于发起人大股东取得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成本,两类股份取得成本相差几倍乃至几十倍。一方面,大股东廉价所获得的多数股份使得其在上市公司处于控股地位,在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案权和投票权的行使等方面拥有绝对优势。另一方面,非流通股不能上市交易,这使得大股东在证券市场上无法取得因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股票价格上升增值的直接利益。同时,其也无须承担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产生的损失。所以无论是绝对控股还是相对控股的大股东与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是不同的利益集团。这种现状决定了持有流通股的中小股东和持有非流通股的大股东在证券市场上对权益关注的角度不同。其实,对同一上市公司股本不同划分和区别对待的本身,就与市场经济下公司法律制度同股同权、同股同价、自由转让的原则相违背。 希望对你有用!!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