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缴付折中资本制

潮拍小纯 2024-09-26 12: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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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资本制:一次性缴足(我国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先缴付一定比例,后分期付清。  折衷资本制:先缴付一定比例,再在一定期限内分期付清。(新法)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同学:各位老师好,我有一个有关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问题想向赵老师请教。赵老师对公司制度方面新公司法所作出的修改的评价是“引领时代潮流”。我觉得如果从出资形式和最低资本额制度上来说,它确实作了很大的改进。但是从资本形成制度上来看,我认为很难说它有很大的改变,因为在旧的公司法它采取的是最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在新的公司法它规定的普通的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有限公司采取的是分期缴纳制度,而募集设立的有限公司采取的是一次缴纳。从现在的形式上来看,实际上是把原来给外资公司的优惠现在给了内资公司,它所谓的进步似乎体现在这里,它实质上还是一种法定的资本制度。现在,在这种英美**广泛采取授权资本制、**法系广泛采取折中资本制的形势下,我们仍然固守着法定资本制,而法定资本制颇受非议,这是否体现了公司法修改的保守性?是否会导致在不久的将来又会有一次公司法的修改?  赵旭东:这个问题提得很好,也是一个很有深度的问题。应该说,我们所说的我们新公司法的现代性和先进性,是对它的一个总体的评价。当然也包括在制度设计方面的先进性,但是并意味着所有制度都是最先进的,而且对所谓“先进”也有不同的评价标准,并不是最激进的就是最先进的。若激进的过头了,反而会引起不好的结果,这就谈不上先进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需要作具体的分析。我们的确在最低资本额、在出资方式、在股份回购、在转投资方面,相对于我们原来的基础有了很大的突破,这些突破在整个世界各国公司法当中不能说最先进的,但也是在最先进之一。但有些方面,由于一些条件的限制,包括在理论上论证的不足,立法上也有一定的难度。这包括你刚才所说的授权资本制问题,在开始立法时,大家都认为这是一个很容易突破的问题,但是经过最终的立法过程,授权资本制实际上到最后都没有反映出来。而取得的突破是在在法定资本制之下,从原来的一次缴纳改为后来的分批缴纳。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学者也认为是不是可以采取授权资本制,没有采纳也觉得很遗憾,包括我本人。法工委对此也很重视,为此还专门开了个会单独研究授权资本制问题,但是到了最后有些问题还是没能得到突破。比如说最简单的一个问题——如果有了授权资本制、有了总资本、有了发行资本、有了实缴资本的时候,到底注册资本是什么?注册资本到底是以总资本来注册?还是以发行资本来注册?还是以实际缴纳的资本来注册呢?就这样一个问题都需要反复论证,最后导致似乎理论论证的不足对立法的突破形成了一定的阻碍。不过我想,随着我们公司法的发展,这个问题在将来应该有所突破。  江平:我想对你这个问题补充一句话——不要忘了公司在西方有四百年发展的历史,而在我国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在今天,西方所实行的一些公司制度,在我国目前公司的发展情况下,不一定是最好的选择。王涌:我们十多年的历史能够**这样一部公司法已经非常不容易了。由于时间问题,下面只能最后再请同学们提一个问题。江平:第一个《公司法》的修改将本着一个使公司设立,更加便利,公司设立的门槛更加降低,按照这么一个原则,我们可能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现在的五十万、三十万、十万统统降低到五万。如果这样的一个方案通过了以后,我们注册公司就会方便得多,尤其是一个有限公司的设立会大大方便。过去我们在三资企业里面出资还可以分期缴纳,而现在《公司法》里面没有这个规定,新的公司法修改了以后,还会要允许我们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不需要一次缴纳,还可以分期,两年内交,第一次比如缴纳20%就可以了。出资的形态也会发生变化,现在我们规定的出资形态只有五种,**、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修改以后的《公司法》很大的一个可能的变化,就是把股权给出资了,我们的联通在**上市的时候,用的就是**联通集团在**的股权,世界许多发展、发达的**都用股权来出资,股权本身也可以到银行去**,如果股权可以质押也可以让股权来出资。我假如在公司里面拿实物,货币这种形态来出资作为我的股权,我同样可以拿股权在另外一个公司出资。当然拿股权来出资以后,股权怎么评估,股权怎么样对债权人有哪些风险,有一系列的问题,包括会计师们都提出来,拿股权来出资,在会计帐目上怎么体现。应该说第四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要把转投资的限制取消,这个现在已经都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了。按现在的《公司法》规定,一个公司在另外一个公司去转投资的累计的,不得超过本公司的净资产的50%,这个比较严。当然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一个公司既然规定了主业,你主要是搞建筑工程,你是一个房地产开发,那你应该主要的钱拿来作为你这个主业来经营,你怎么拿去搞投资,投到别人那里去,甚至买股票。过去我们**也有这样的判例,拿自己的净资产50%以上去买股票,也应该说是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转投资的限制。这一条显然越来越不合适宜了,因为我们知道转投资的限制会违反了一个资本的规律,资本的规律是哪里能够产生最大利润我投到哪里去,如果投在我自己的企业里面产不出更多的利润,投到别的地方去能够产生更大的利润,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那为什么不能够转投资到别的企业呢?所以如果我们这条取消的话,那将来我们企业没有转投资的限制,我看到其它的同类的企业,**行业或者其它的,其它的部门或者地区认为这个更有效益,也完全可以不受限制在这儿投资。第五个就是将来《公司法》修改以后,会允许一个人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这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是二到五十个人,可是美国欧共体,日本、韩国、**都允许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这条放开了以后,我们将会有国有的独资公司,法人的独资有限公司和一个自然人的独资公司。这样的话,设立公司,设立有限公司更加方便了。实际上为什么这么改呢,不让一个人搞有限公司,我随便拿一个什么东西就注册了。所以我们如果规定必须非要两个以上,有时候硬凑也会出现很多问题,还不如放开,但是放开了以后就出现问题了,如果一个人的股东,我们把他叫做一个自然人,或者叫做一个个人,或者一个法人的出资,你必须把你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分清楚,如果股东的财产跟公司财产分不清楚,一个股东认为公司财产就是我的了,我随时可以把公司的财产拿过来归我自己,一旦有这样的情况,他还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公司欠的钱你要来还了,所以变成一人的公司以后,还有一条底限,底限就是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必须分清,如果你没有出资到位,你从公司的财产抽资本,仍然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能说这个公司就是我一个股东出资的,所以我随便可以抽资本,不行,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要控制,要不然一个股东也可以,一个自然人也要承担,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一人工饲放开了之后,对我们很重要。最后将来可能股份公司的设立要放开一点,设立更方便一点。按现在的写法一个股份公司的设立要经过**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批准,这个太严了。而股份公司又有发起设立,又有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在我五个发起人之间,把这个股份公司的一千万交足,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额也高了,一千万了,这个没变。这样的话,我自己交足了,我不向社会募集,可以。那你设立应该方便一点,跟一般的有限公司一样。如果你要是向社会募集,需要经过**的批准,因为向社会募集的时候还要**来批准。  我想这几条说明将来我们设立公司的门槛要降低,设立公司要比过去方便得多,这对我们企业来说,要注意什么?第一个,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设立公司比较简便了,门槛降低了,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也降低了,你跟人家打交道,你说你成立方便了,但是人家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五万块钱,你要跟他打交道,那你要小心一点了,所以一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绝对看它注册资本多少,更重要是要看他实有财产有多少,而且也不仅看它实有财产有多少,还要看它平时跟你打交道的信用如何。财产并不多,但是一直很讲信用。财产很大,几千万,不讲信用也不行,只要他注册资本真实的,没有欺骗,写的就是五万,写的就是十万,那你跟他打交道要根据他现在的注册资本多少,根据他实际有的财产有多少,根据以他现在对外一般往来中的商业信用有多少,你来跟他打交道,这是现在的第一个问题。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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