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前15天通知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否可以

Sialydia? 2024-06-06 13: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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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 1) 召东会,应该提前15天通知(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提起临时股东会有: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监事,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 2) 召开董事会,公司法并未对通知期限做出具体规定。 有限公司中不存在临时董事会(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公司,存在临时董事会,提起主体为1/3以上董事)。股份公司:1)召开股东大会,正式会议提前20天通知,临时股东大会提前15天通知。提起临时股东大会主体有:董事会、监事会、连续持股90天代表公司表决权1/10以上股东。 2)召开董事会,提前10天通知召开。提起临时董事会主体为:1/3以上董事会,1/10以上代表权股东,监事会。以上为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提前通知的天数和提起的主体。如果,召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通知的时间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则属于召集程序不合法。而得出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属于待定。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撤销。而**可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担保。也就是说股东要求撤销的就为可撤销决议,要是不撤销,就为有效力的决议。ps:过程不合法,不一定结果不好。所以决议的效力为可撤销(即为待定)。ps:::不懂还可继续问。。。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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