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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基本概况

  • 2024-06-21 14:12:58
  • 提问者: 负债人
匿名 2024-06-21 14:12:58
最佳回答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金融**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由于**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困难和疑惑。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罪”共包括8个具体金融**犯罪,只有第192条的集资**罪和第193条的贷款**罪分别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该两罪的构成要件,而其余6个具体金融**罪即****罪、金融凭证**罪、信用证**罪、****罪、有价证券**罪、保险**罪均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构成要件。那么,是否这6个金融**罪的构成在主观上不需要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要件呢?对此,学界和实务部门基本上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肯定说或必要说,认为这6个罪无一例外地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由是:(一)金融**罪是从普通**罪中派生出来的,既然普通**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要件的,理所当然,它们也不能例外。(二)集资**、贷款**罪之所以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其他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骗贷行为划清界限,需要将非法占有为目的明文加以规定。而其余**罪一般对非法占有不作规定,是因为“不言自明”的,对这些犯罪,条文都使用了“**活动”一词,表明了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种观点为否定说或不要说,认为这些金融**罪的构成无须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一)遵循立法原意的要求。**刑法在第192条和第193条写明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在其他金融**罪条文中未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并不是立法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他金融**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金融**罪虽然是从普通**罪中分离出来的,但是刑法将其归入“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表明了金融**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秩序,而不是侵犯财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即使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构成金融**罪。(二)打击犯罪的需要。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犯罪,虽没有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种行为对**的金融管理秩序有着非常严重的危害,对这种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是不利于维护**的正常金融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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