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征收率简易征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的数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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