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评估中价值类型种类繁多,各个**也不一样。根据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资产评估中的价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市场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3、在用价值。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4、清算价值。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5、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
7、持续经营价值。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
二、价值和价值类型的关系
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及其表现形式。不同价值类型从不同角度反映资产评估价值的属性和特征。不同的价值类型所代表的资产评估价值不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在数量上往往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含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而不是资产本身的特定价值和内在价值。
例如,一台机器设备,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和用于销售变现行为的评估,其价值含义不同,评估值也不一样。用于销售变现行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市场的交换条件和需求者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则只是考虑该机器设备在新投资企业中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显然,这时需求者及其市场条件就会产生差异。
扩展资料
**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8年)
第二章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第五条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六条 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第七条
投资价值是指评估对象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者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估计数额,亦称特定投资者价值。
第八条
在用价值是指将评估对象作为企业组成部分或者要素资产按其正在使用方式和程度及其对所属企业的贡献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九条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条
残余价值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等的拆零变现价值估计数额。
第十一条
某些特定评估业务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可能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的约束,这些评估业务的评估结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等的规定选择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契约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市场价值或者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并予以定义。
特定评估业务包括: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考虑本指导意见与其他相关准则的协调。采用本指导意见规定之外的价值类型时,应当确信其符合本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并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_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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