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产假90天,即3个月只能由女方享受,这三个月对应津贴必然是女方或女方单位的缴费基数,第4个月为晚育假,女满24周岁头胎享受,女方不享受可由男方享受,也可二人分别休假,但加和不得超过30天,北京的男方没有陪护假的概念。
不存在5个月的说法,津贴是谁休假谁领取,但实操过程中,社保经办机构不会去审核到底谁休了假,生表如何填写,只要双方单位同意造假,均可行通。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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