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是禁止转让的。
根据《**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经检查不符合**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专卖许可证的;
(三)因违法生产经营**专卖品一年内被**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被**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烟50条以上的;
(五)因非法生产经营**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不执行**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八)持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擅自将**、**纸、滤嘴棒、烟用丝束、**专用机械出售给无**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企业的;
(九)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
《**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取得**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七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或者提前恢复营业的,持证人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恢复营业的申请。
第五十条取得**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专卖许可证。
参考资料来源:百科——**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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