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从工资中扣除风险金吗
问:我所在公司有一个规定,每位员工每个月的工资有10%要被扣掉,作为所谓的风险金。如果年终公司达到了预定的产值目标,风险金就会全额如数退还给个人;如果公司没有达到指标,风险金就不返还给个人了。这种做法对吗? 我仔细阅读了公司的个人劳动合同,里面第六章涉及到薪资的内容有这样一条:乙方薪资中扣款项目与金额均按**、地区相应法规及甲方规定办理,薪资扣款包括:考勤扣款,薪资扣税,社会统筹扣款,住房扣款,其他应扣:除上述扣款项目外的其他扣款(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违规扣款、质量责任扣款、借款扣款等)。这里面并没有明确提出风险金,而且我询问过公司的其他人员,他们也从未看到过任何文件陈述风险金的问题。 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而且,一年刚刚过去了,我听说公司确实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也就是说我们的钱就真的被扣掉了。 答: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工资仅限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对于法律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是不能擅自扣发的。从您的来信中可以看出,单位与您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扣留风险金,因此扣发您的工资已经缺乏合同依据。那么法律上是否允许用人单位扣发职工的工资作为风险金呢? 劳办发[1995]150号《劳动部办公厅、**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禁止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至于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职工本人自愿原则向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以及要求职工全员入股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属于禁止的范围。据此,企业向在职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要遵循自愿的原则,您所在的公司在未与职工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就从工资中扣除风险金,这显然是违法的。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