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深圳市公司内部员工持股规定》,但有些疑问。  第九章 股权处置   第三十五条 员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脱离公司的员工,其所持股权根据公司的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置。   脱离公司包括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开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条 以自然人身份实行员工持股的,员工脱离公司时,其所持股权允许转让和继承,员工转让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股期限必须满五年;   (二)每年转让持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额的三分之一。 关于35条的脱离公司的持股员工的每一种情况到底是

杨彬 2024-06-21 13: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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