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合同法案例

光争 2024-05-25 06: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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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是存在误解的?非也非也!  案例1:  先做名词解释。  未发现之物:  所谓未发现之物,是指未为人所认识之物,包括3种情形:未发现其存在的物;未发现其用途的物;未发现其价值的物。  未发现之物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人的认识范围以外,即只有自然属性而无社会属性,因此未发现之物不是所有权客体,即使物是客观存在的,在被人发现前,也不能先验的赋予其所有权。  换言之,未发现之物均为无主物。  无主物是指在为人先占之前尚不属于任何人所有之动产。主要包括:  (1)未曾归属任何人所有之动产,如海洋之鱼虾、深山之禽兽(**保护动物除外);  (2)之前为人所有但经抛弃之物,亦为无主物。  隐藏物、埋藏物  所谓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为外部目睹,且于发现时所有人不明之物。其要件如下:  (1)埋藏物通常为动产,但也不以动产为限;  (2)必须为包藏之物,以不容易为外部目睹为要件,但包藏的原因是否出于人之目的,在所不问,例如,他人遗失之物,后又被自然埋藏,也可转化为埋藏物;  (3)须所有人不明,隐藏物、埋藏物非为无主物,但以所有人不明为前提,埋藏年代是否久远,在所不问,所有人以日后发掘为目的暂时隐匿之物,或因自然灾害暂时埋藏之物,其所有人明确,不是埋藏物。  孳息:  所谓孳息,谓由原物所剩之收益,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所谓天然孳息,是指果实、动物等之产物以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下面开始讨论——  1 珍珠应该怎么鉴定?  a 隐藏物?  对于发现埋藏物的法律效力,**法**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发现人占有埋藏物可取得该物所有权;若在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中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各取得埋藏物一半。  但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发现埋藏物的效力如下:  (1)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2)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3)发现人如果能够证明埋藏物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如果鉴定为隐藏物,感觉对当事人不公平,而且由谁代表**来收归国有,也有操作上的问题。  b 未发现物?  如果是未发现物,那么珍珠本为无主物。  根据处理办法:  如果发现人实际占有该物,则可依先占制度取得该物所有权;如果发现人并未实际占有该物,则仅仅取得该物所有权之期待权,待其实际占有,方可取得所有权,但如果该物又被他人发现且实际占有,则在先的期待权消灭。  珍珠应该归所有权人。由于已经完成了交付,,则顾客占有。  c 孳息  珍珠是蚌的出产物,可视为天然孳息。  对于孳息的归属,我国司法实践确立了这样的原则:  (1)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由有收益权的债权人取得;  (3)没有用益物权或收益债权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4)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从之。  这个案例中,由其所有权人拥有。  2 可撤销?  a 重大误解?  法律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则,旨在判断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思。  无论珍珠最后如何鉴定,珍珠于蚌壳尚未被发现以前,蚌壳所有人的处分意思表示不包含误解的内容,因为珍珠根本未进入双方的意思范畴。  因此,不存在误解。  否则,对于任何一个商业上失败的合同,都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  b 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按照民通意见的规定,所谓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其构成要件有三:  1、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2、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在订立合同之时。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构成不能仅仅根据内容客观上是否公平来判断,还要结合表意人当时是否处自由的意思表示状态,按照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合同遵循自愿原则,因此所谓的“公平原则”乃指“主观公平”,绝非客观公平,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客观上权利义务是否一致,在所不问。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要以当时的事实作为基础,不能附带假设条件,而对于未发现的东西,是不存在权利也不存在利益的。  所以,是不可以撤销的。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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