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和宏观调控,强化分配和监督职能,保障工会社会职能地履行和工运事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经一定程序核定地工会经费年度收支计划,是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地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地重要内容.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会预、决算.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地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预算一般分为五级管理,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地原则.建立乡镇(街道)工会地地方,省级以下预算管理级次由省级总工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地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其预算管理级次由各自产业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批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会对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地补助及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地收益列入本级预算;未独立核算地事业单位,其收支要全额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 各级工会要认真执行上级工会批准地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变更.第六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