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写“办公用品”,没详细写明细被国税部门罚款。税务局有权罚款吗??这违反**规定了吗

自贡然哥 2024-11-16 21: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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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权罚款,**应该品名和金额,笼统地写“办公”事实上违反票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或者未加盖**专用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另,可参考以下文章  “办公用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探讨  在很多商场、超市的总服务台,消费者持购物小票可以要求商场开具**,而商场则根据消费者的需求开具商品名称为“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办公用品”也成了企业****项目中鱼龙混杂的一个项目。因此在很多企业的原始报销凭证中,商品名是“办公用品”的**的情况非常普遍。  这个问题在各个企业尤其是**企业非常多。有的企业购买购物卡用于交际应酬等,开具“办公用品”名称的**,将本该计入“业务招待费”的支出计入“办公费”,有的则是使用办公用品**从企业中套取现金设立“小金库”等,像这种利用虚假**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非常普遍。针对该情况,以下三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对大额办公用品**是否必须附“购物明细清单”?  对购物明细清单的要求,在《****关于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3]230号)中有要求,对办公用品,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但是该政策仅适用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并非针对企业的。在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清单的办公用品**不允许税前列支。当前的**政策规定,**专用**上开的一批货物可以汇总**,但要有详细的清单,而普通**上的商品名称为“办公用品”,只要**产生的业务是真实的,当前的税收政策是没有要求必须附明细清单的规定的。比如某企业数张**都是“办公用品”,税务机关在日常征收管理及税务稽查发现后,让企业补充明细清单是没有任何政策依据的。如果同时要求企业对办公用品**不能提供明细清单,不允许税前扣除的情况下,有的企业财务人员因为对税法的不熟悉便自行调整补税。实际上企业完全可以不交,因为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交税款也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二、企业使用“办公用品”**报销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办公用品”**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要进一步讨论。合法性是指**的来源是合法的,是税务机关统一监制,依法印制、使用的**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有效凭证则要求经济业务真实,能够反映经济业务全貌,虚开的**是不属于合法有效凭证的。而大多数的“办公用品”**实际并非是办公用品,即属于虚开的**。对于此类**特别是大额的办公用品**很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  三、对“办公用品”**,税务机关的处理手段如何?  ****稽查局《关于重点企业**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规定,将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列为必查**进行重点检查。该文件要求对此类**逐笔进行查验比对,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利用虚假**及其他不合法凭证虚构业务项目、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显然税务机关对该问题的怀疑也是有依据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的**单位,可以要求**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取证,调取开具该**的记账小票即明细清单。**方如果无法提供当时开具**所依据的明细清单的话,如果明细清单与**名称的办公用品不一致的话,受票方则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对纳税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票方属于多列支出行为,税务机关可以定性为**,企业则面临缴税、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企业在使用“办公用品”**报销时,很容易被查出问题,为降低的税务风险,在大额办公用品**后附购物明细清单,可以减少税务机关的怀疑;对无法附明细清单的大额办公费支出,如属于购物卡等,企业如实计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坚决避免无真实业务开具**虚列成本的行为。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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