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中劳动者的范围是怎么样区分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法》的一般原理,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而言具有惟一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如车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单位获得报酬形成的关系.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极易混淆的两个概念.虽然依学者通说,劳动关系是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二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且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益而工作.但两者亦有区别:第一,用工主体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劳动法所涉及的主体有:国内的多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订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雇佣关系中,合同双方的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第二,适用法律不同.从我国现行立法现状看,我国民法和劳动法分属于不同部门法,雇佣关系归民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但是,在适用法律方面,我国的民法和劳动法构成普通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则应首先考虑适用劳动法;在劳动法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雇佣关系的规定[!].第三,体现的意志不同.劳动关系体现了**的强制干预性,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范,体现了**意志,故劳动关系兼具**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性.而在雇用关系中,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202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