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一直在原公司工作,并且连续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分别是2011年8月至2012年8月,和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2013年5月原公司通知我们公司已被收购,要和新公司重新签订一份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约定6个月试用期,2013年8月23日部门主管通知我们新公司裁员,但还有6,7月份的部分绩效和8月工资未发,7月和8月的社保未缴,这种情况除了要求补发工资外还有可以要求哪些赔偿?公司已被收购签订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谢谢。

Hello-chuchu气球布置 2024-12-02 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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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股权收购),或者是一些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资产收购)。回到你的问题,如果公司决定关门(法律上叫破产)或者是裁员,那么...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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